《建议》提出:“按照本次全会精神,制定国家和地方‘十五五’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等,形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这对制定“十五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健全国家规划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
科学制定和接续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个重要政治优势。我国国家规划体系的目标模式是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省、市县各级规划共同组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有各自的定位和功能,也有相关衔接和协调的要求。
第一,强化发展规划特别是国家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国家发展规划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目标在规划期内的阶段性部署和安排,主要阐明党中央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部署各项战略任务、引导规范经营主体行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重要依据。国家发展规划居于国家规划体系最上位,具有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是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地方各级发展规划和各级各类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均须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
第二,强化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空间规划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依据。空间规划旨在细化落实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并以此为载体统筹协调各类空间管控手段,为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同时对其他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城镇建设、资源能源、生态环保等开发保护活动提供指导和约束。
第三,强化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支撑作用。专项规划旨在细化落实发展规划对特定领域提出的战略任务,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聚焦科技创新、基础设施、绿色生态、民生保障等需要集中力量突破的重点领域,制定细化落实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对发展规划在特定领域明确的目标任务进行延伸细化。区域规划特别是国家级区域规划,旨在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对特定区域提出的战略任务,是指导特定区域发展和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国家级区域规划按照国家发展规划要求,贯彻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着力于打破地区分割、协调解决跨行政区跨流域的重大问题,促进特定区域协调协同发展。
我国国家规划体系坚持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下级规划服务上级规划、等位规划相互协调。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均须依据发展规划编制。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与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根据同期发展规划的战略安排对规划目标任务适时进行调整或修编。省级规划、市县级规划依据国家发展规划制定,既要加强与国家级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衔接,形成全国一盘棋,又要因地制宜,符合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比较优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在编制和实施各级各类规划中切实加强衔接协调,强化上下贯通、横向协同,推动国家发展规划由专项规划在“条”上细化、由区域规划在“块”上深化、由空间规划在“地”上保障,确保各级各类规划在主要目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政策举措、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风险防控等方面与国家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确保党中央战略意图在各领域各区域有效落地。
资料来源于<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